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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义务教育工作

来源:学大教育     时间:2013-04-18 15:55:57


 以下资讯由大连学大教育提供

    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保障儿童、少年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区域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意见(试行)》(辽教发〔2009〕 1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原则,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2010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小学要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因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原因造成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能入学的,由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学校原则上不招收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特殊情况的须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严禁学校招收适龄儿童入小学时进行面试和考试,学校只登记适龄儿童的学区、年龄等自然情况。
三、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着力抓好“小升初”的衔接工作。城市(城镇)小学要根据学生户籍、房证和其实际居住地情况认定毕业年级学生是否在本学区就读,认定结果于5月20日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开学前5日内由小学统一组织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到,并履行交接手续;涉农地区的农村小学要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确保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同时做到交接清单清楚详细,手续健全。学生升入初中后1个月内辍学,由学生毕业的小学和升入的初中共同负责做好辍学生返校工作。
四、要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收农民工子女。
五、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对已经在本市购房的,依据其居住证和房屋产权证,安排到所在学区就学;对于租房的,依据其居住证和房屋租赁合同,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入学确因学校办学条件限制无法接受,由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负责安排相对就近的其他学校入学。
六、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各小学不得拒收本学区儿童入学,特殊儿童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并经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要做好“幼小”衔接,积极为新入学的儿童创造适应小学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对小学办学行为的管理和指导,任何小学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的课本知识的程度分班,严格执行教学进度计划,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进度。任何初中(含民办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择优选拔性考试招生,不得委托各种社会培训机构为其举行选拔考试,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考试成绩和推荐的名单为依据招收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社会各类考试成绩和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各小学也不得为任何初中的招生提供动员、组织学生等服务,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作招生考试宣传。
七、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制定小学、初中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区划分应保持稳定,确需调整的要充分照顾学生入学方便并尽早发布调整方案。各小学、初中要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初中不得以开办特长班(含双外语班)等名义跨学区招收学生。跨行政区招生,必须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按计划招生。除小学一年级新生外,学校不得擅自接受无学籍档案的学生。
八、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以及《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关于“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的规定。任何小学、初中不得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的特长班,不得按学生学习成绩编排快慢班和重点班,也不得以分层次教学的名义变相分快慢班和重点班。实施阳光分班,初一新生继续实行“电脑分班”制度,班额差不得超过4人,其他年级不得再编排新班。
九、 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媒体将辖区各小学升初中的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结果向社会发布。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招生工作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各初中不得擅自决定招生范围和办法。为了保证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招生工作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6月22日。全市招生的初中学校招生结束的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
十、 大学附属中小学在所在行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招生。
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严肃招生纪律,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现象,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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