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榜之路
学大陪你
个性化辅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来源:学大教育     时间:2014-09-26 13:04:40


对于我们周围生活坏境的保护我们的政府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是为了要人们爱护环境,防止破坏的事故发生,今天我们学大教育编辑了这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文章,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第一条 为建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对本办法第五条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大或特大事故的确认。

这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文章详细地介绍了发生环境破坏事故的各种解决方法,希望读完这篇文章后大家能以此为鉴,遵纪守法。

网站地图 |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 服务时间:8:00-23:00(节假日不休)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02-8926 举报邮箱:info@xueda.com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京ICP备10045583号-6 学大Xueda.com 版权所有 北京学大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1324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00091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0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