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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大连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公布

来源:学大教育     时间:2018-06-20 23:30:59


2.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小学和社区发放《小学新生入学通知书》,向辖区内适龄儿童的家长告知新生入学流程、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

3.学校指导家长依据相关证件做好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生基本信息表》采集工作,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建籍工作。学校将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及户口簿学生一页的复印件作为学籍档案,永久存档。

(三)做好小学升初中招生入学衔接工作

小学毕业生按“对口直升”的办法免试就近升入对口的学区内初中学校。在初中招生之前,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校长和学籍专干等相关人员进行小学升初中政策培训,并指导各小学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做好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学区认定工作,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到每一位学生和家长。

2.开好小学毕业生家长会,向家长做好小学升初中相关政策宣传,让家长了解、理解相关政策规定。

3.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小学期间不在学区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办理转回学区内学校的手续(即“小六归口”)。

除市内五区以外其他地区要结合本地情况做好小学升初中招生入学衔接工作。

(四)做好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1.初中学校的招生对象是指由各地区统一划定的对口小学的学区内学生。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区划分情况向初中提供阳光分班的小升初学生名册,初中学校依据名单招收对口小学学区内毕业生,同时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初中招生操作,完成初一新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建籍工作。

2.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小学在开学前统一组织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到,并履行交接手续,做到交接清单清楚详细,手续完整。开学两周内,初中学校应向所在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未入学的学生名单,并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3. 继续实行初中升高中“指标到校”录取政策。“指标到校”是指在初中升高中录取时,从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中确定一定的招生指标分配给大连市户籍的初中学区内且已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连取得学籍且初中期间没有择校经历、在中考报名开始之日前落户大连的,可以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政策。

(五)规范其他几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

1.民办学校

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纳入到本地区教育整体规划中。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须在发布前15日(每年的5月15日前)报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方案存在违规条款的,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方式的管理和规范。民办学校不得采用笔试、面试等各类方式选拔生源,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6月1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名单上报学校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学校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市内五区的民办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一次性招生,招生结束后,不得再从市内五区学校招收学生;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以招收市内五区以外的学生,须同时报送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名单报市教育局。在民办初中就读后再转出的学生,初升高时不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政策。

2.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只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因生源不足需要扩大招生范围的,可在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招生,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3.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文艺、体育、部队等单位(学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体育单位(学校)招生,须将招生计划和申请报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将招生名单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协调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办理转学。

(六)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1.残疾儿童少年。各地区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及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建立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让每一名残疾少年儿童都能接受适合的教育。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专门师资定期对其实施送教上门,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地区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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